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6执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执行人:河北省故城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故城县。
被执行人:故城县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省故城县市政工程公司、故城县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省故城县市政工程公司、故城县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省故城县市政工程公司、故城县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