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7民初3761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阜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158955495。
法定代表人:孟春凤,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巧,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汇通路锦绣天地小区S6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551851418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11元,减半收取计10355.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