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4691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阜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孟春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海,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系该司员工。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镇将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大江,职务:村委会主任。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镇将军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军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董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