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1152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原告:**,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东,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阜民街。
法定代表人:孟春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砚民,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柱,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国阳
人民陪审员 何海利
人民陪审员 梁丽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 慧
书 记 员 任立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