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某某镇将军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4951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阜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孟春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海,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该司员工。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镇将军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唐山市丰南区***镇将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大江,职务:村委会主任。
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镇将军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0.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军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