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3民初2436号
原告:***,男,1960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娟,女,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胥各庄镇阜民街。
负责人:孟春风。
第三人;贾志宏,男,1957年7月15日生,现住路北区。
原告***与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贾志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艳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商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