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7民初308号之一
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新王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7MA08M41E6U。
经营者:刘二红,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告:**,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胥各庄镇阜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158955495。
法定代表人:孟春风,该公司经理。
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诉讼保全费3552元,由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时永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悦
书 记 员 赵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