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209民初25号
原告:**,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市丰南区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南区。
被告:**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复兴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南区胥各庄镇阜民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丰南区。
原告**与被告**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