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209民初25号 原告:**,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市丰南区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南区。 被告:**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复兴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南区胥各庄镇阜民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丰南区。 原告**与被告**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