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花岗岩石料雕刻厂

曲阳县花岗岩石料雕刻厂与河北鑫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21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花岗岩石料雕刻厂,住所地,保定市曲阳县羊平镇田庄村。机构代码证:7484905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鑫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岩峰村。机构代码证:10462228-5。
法定代表人XX乾,该公司执行董事。
曲阳县花岗岩石料雕刻厂申请河北鑫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曲阳县花岗岩石料雕刻厂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