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保民四终字第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阳县花岗岩石料雕刻厂。地址:河北省曲阳县羊平镇田庄村。
法定代表人***,厂长。
上诉人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1088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传唤拒不到庭,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臧海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