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21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花岗岩石料雕刻厂,住所地保定市曲阳县羊平镇田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鑫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岩峰村南。
法定代表人:***。
曲阳县花岗岩石料雕刻厂申请河北鑫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曲阳县花岗岩石料雕刻厂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