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6财保95号之一
申请人:承德市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承德市双桥区翠桥路南6号露露花园综合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55451811F。
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胜利东街信达佳苑小区底商C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089449866E。法定代表人:陈震,职务:经理。
申请人承德市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发的名爵港湾9号楼地下室1-2-08、1-2-14、1-2-15、1-2-16、2-2-03楼房予以查封;2、对被申请人***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于名爵港湾10号楼三个车位,分别为10-001、10-002、10-003号车位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85856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发的名爵港湾9号楼地下室1-2-08、1-2-14、1-2-15、1-2-16、2-2-03楼房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于名爵港湾10号楼三个车位,分别为10-001、10-002、10-003号车位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过户等,保全期限为2020年7月24日至2022年7月13日至,保全期间由被申请人***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书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