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803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承德市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6)28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市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6)282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