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03民初258号
原告:承德市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翠桥路南6号露露花园综合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5545181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下店子村民服务中心一楼1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59245049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灏,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德市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承德市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计9150.00元,由承德市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