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一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银一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5民初5659号 原告:杭州银一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科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杭州银一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一百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一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一百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杭州银一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15690.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2791.06元(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此后要求按上述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银一百公司为支持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往来对账单》、《还款承诺书》。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银一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审核,该些证据真实合法,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有长期业务往来。2018年1月28日,原告银一百公司向被告***出具《往来对账单》要求其进行对账,该《往来对账单》载明***尚欠银一百公司货款金额130690.65元。***于该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主要载明,截止2018年1月28日,***尚欠银一百公司铝材货款合计130695.65元,其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所有欠款,如逾期付款的,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每天支付总款项的1‰作为违约金。欠款人处由被告***签字捺印。因被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庭审确认,其仅于2020年累计支付15000元,余款原告催讨无果,故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签字确认的《往来对账单》及其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应视为其对尚欠货款的有效确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5690.6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确定违约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一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15690.65元,并承担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杭州银一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12元,合计4282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 瑶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