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终2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丘市中华路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丘市中华路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忻州市金回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高城乡金山辅村。
法定代表人:杨有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之父),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任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之母),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任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含(***、***之女),女,汉族,2010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之子),男,201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任丘市
***、王子帅法定代理人:***,系王子含、***祖父。
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代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存,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宾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丘市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物资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忻州市金回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丘市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2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忻州市金回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忻州市金回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忻州市金回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负担。上诉人忻州市金回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5元,减半收取967.5元,由忻州市金回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高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