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青岛双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03民初3841号
原告青岛双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不予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锡全
书记员  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