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青岛双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03财保237号
申请人青岛双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孙良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延川路10号7号楼1单元201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孙良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延川路10 号7号楼1单元201户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立桢
书记员  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