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2执恢1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青岛双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双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王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2012)崂执字第133号的执行。2018年5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执行费2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双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缴纳全部案款。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王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朱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