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青岛双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3491号
原告:青岛双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南北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82588007N。
法定代表人:孙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青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天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57741316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法规部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第三人:山东新兴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杭州支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64749789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双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新兴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1059911.81元(1209911.81元-150000.00元=1059911.81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付工程价款自2014年4月26日至判决之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人民币339171.78元(1059911.81元×6.4%×5年=339171.7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399083.59元;3、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更名前为山东翱特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2014年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管控区停车场工程三标段交通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第三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1209911.81元。但第三人仅于2017年3月1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150000元,尚有工程价款人民币1059911.81元未支付。有双方合同书、决算书、通知及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等能够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至今已逾期将近5年,共产生利息人民币339171.7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双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已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鲁0203民初4236号,该案尚未审结,现原告又就同一争议事实再次提起诉讼,系重复起诉,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双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9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立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