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81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一博绿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忠文,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甲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一博绿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3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一博绿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薄宝祥
审判员苏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莉
书记员刘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