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9112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一博绿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76206422XG。
法定代表人:郝延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增,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忠文,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欧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2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3472018X。
法定代表人:李晓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飞,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北一博绿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欧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一博绿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冀0104民初91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欧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账号:50×××9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祥支行(账号:63×××08)的存款合计3676900元。因上述两个账户无存款,故申请人河北一博绿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新的财产线索,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欧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769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一博绿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欧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769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燕审判员周涛涛
审判员 李 彦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贾 丽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