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72财保104号
申请人: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中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640428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73362612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为申请人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提供限额为人民币430万元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
下:
一、准许申请人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