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黑牛安装工程公司与唐兴中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申5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兴中,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兴中、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辉公司)、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7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牛公司申请再审称:1.《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虽然没有腾辉公司的盖章,但是唐兴中是以腾辉公司的代理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实际也是由腾辉公司在履行,从款项支付上看,也有部分款项是腾辉公司在支付,同时根据腾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说明》,该《说明》系**的职务行为,也表明腾辉公司对唐兴中签约行为的追认。一、二审判决认定腾辉公司非《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对人,黑牛公司要求腾辉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无依据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2.**代表黑牛公司多次主张权利,就是时效中断,2008年3月27日腾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说明》载明“其余下欠工程款50000元,待潼南江北公司**与唐兴中结算后,如果**要补给唐兴中工程款,就由**付给**。反之,如果**不补给唐兴中工程款,就由**直接找唐兴中收取余款”该说明对支付款项附有条件,即消防尾款的支付,在腾辉公司与唐兴中工程款结算后,根据结算情况确定具体支付主体,而有证据表明2015年5月25日经协商,腾辉公司才将款项支付给唐兴中,这一事实,黑牛公司不清楚。2017年2月7日**代表黑牛公司主张权利应是诉讼时效中断。二审中唐兴中陈述**于2015年在重庆巴国城一茶楼要求其支付工程款,结合本案看,**代表黑牛公司要求唐兴中及腾辉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从2008年工程竣工验收后,黑牛公司一直有催收工程款的事实,时效中断。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黑牛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系认定错误。综上,现黑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腾辉公司是否为案涉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及黑牛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第一,本案涉及的《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由唐兴中与黑牛公司签订,合同中没有腾辉公司的盖章与签名,也无唐兴中代表腾辉公司与黑牛公司签订合同的证据,事后也无证据证明腾辉公司对唐兴中签订的合同予以追认,因此,腾辉公司不是案涉《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相对方。第二,根据黑牛公司与唐兴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唐兴中应当支付完毕工程款的时间为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取得合格证书半个月内支付完毕,而本案工程消防验收通过时间是2008年12月2日,唐兴中支付完毕工程款的时间应为2008年12月17日,黑牛公司应于2010年12月17日前向唐兴中主张权利,但黑牛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才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且黑牛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唐兴中主张过权利,也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故一、二审以黑牛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黑牛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翔
审判员谢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