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执6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5号。
信用代码:5001080000313131-4-1。
法定代表人:张跃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石牛嘴新区(通江一号酒店)20层。
信用代码:9151192159998747X4。
法定代表人:姚俊文,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川1921民初27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200000元及利息(据实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40元和案件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作出(2019)川1921执6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石牛嘴新区通江一号综合服务楼10-1商业服务用房【不动产证号:川(2016)通江县不动产证明第X号,建筑面积:137.5m2】一套。除上述财产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据此,通江县人民政府已成立“通江一号”项目信访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组,解决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通江一号”项目信访矛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裴茂森
审判员  胡燕文
审判员  杨 彬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