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1381民初4881号
原告: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金银潭大道将军六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2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消防安装合同,包干价36万元,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工程竣工后被告支付了25万元,下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被告辩称,案涉项目被告未与原告黑牛公司签订合同,不清楚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消防工程供货安装合同》,约定合同包干价(不含税金)36万元,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7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完全部工程款,同时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了工程款25万元,下余款11万元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消防安装义务,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拒不给付的行为,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又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当承担继续支付下余11万元工程款的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的工程款11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本院确定按照合同总价的10%给付违约金,违约金为3.6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万元;
二、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6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垫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