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1民初3266号
原告: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张克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东,重庆坤源衡泰(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元,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鑫,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