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财保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新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科学大道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34437L(1-1)。
法定代表人:沈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翔,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山,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习友路与玉兰大道交口东南角玉兰公馆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27420R。
合肥新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皖0191财保2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413××××6409。合肥新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新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账号3413××××6409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016元,由合肥新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