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新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肥西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3民初525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2月14日生,住肥西县。
被告:合肥新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78号。
负责人:沈谦,经理。
被告:肥西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肥西县县乡公路管理所,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巢湖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被告合肥新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肥西县交通运输局、肥西县县乡公路管理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