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冷辉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冷辉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16388号
原告(案外人):南宁**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3栋5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仕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华,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广西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3座403室。
法定代表人:庞伟君,总经理。
原告南宁**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广西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受理,原告南宁**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广西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广西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26元,由原告南宁**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63元,余款9263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南宁**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朱微微
人民陪审员  钟新燕
人民陪审员  黄廷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覃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