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冷辉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县可高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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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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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1423执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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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宁**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3栋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76669620。
法定代表人:李仕凤。
委托代理人:赵惠,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成,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龙州县可高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龙州镇龙夏路检察干警住宅小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096984007X。
法定代表人:宋建宁,董事长。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州县可高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南宁**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南宁**公司书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2022)桂1423执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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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农恩华
审判员  吕 云
审判员  苏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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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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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黄宇
书记员梁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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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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