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冷辉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12115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
原告:***,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南宁冷辉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3栋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76669620。
法定代表人:李仕凤。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营业场所: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一号楼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8982294768。
负责人:宣浪,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南宁冷辉空调冷冻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 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梦晓
书 记 员  赖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