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廊坊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教育和体育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133号

申请人:廊坊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收费站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76178017C。

法定代表人:王浩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琼,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1002000556519G。

法定代表人:张德新,局长。

申请人廊坊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被申请人协助对申请人到期的工程款及质保金不予向第三人拨付工程款250万元。申请人廊坊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河北博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担保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廊坊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教育和体育局处到期的工程款及质保金250万元停止向第三人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甄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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