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廊大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上诉人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2民初4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未签订合同,与***签订相关文件的是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浩震。王浩震的住所地为廊坊市广阳区,本案应由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2民初411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承揽合同纠纷,工程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位于廊坊市安次区,原审被告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亦为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上诉人所述王浩震,并非原告起诉的当事人,不能依据其住所地确定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王海英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岑吉荣
书 记 员 崔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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