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廊坊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29号

申请人:**,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廊坊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收费站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76178017C。

法定代表人:王浩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人民币120万元或价值1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1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慧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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