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2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廊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馨视界小区4-3-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336245810J。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申请人:王磊,男,汉族,1983年11月1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收费站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76178017C。
法定代表人:王浩震。
被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1002000556519G。
法定代表人:张德新。
原告***与被告廊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磊、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教育和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磊、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教育和体育局名下3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河北铎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磊、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教育和体育局名下3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慧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