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廊坊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民初198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4年7月8日生,户籍地址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廊坊市广阳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廊坊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收费站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76178017C。
法定代表人:王浩震。
原告**与被告廊坊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阁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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