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廊坊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民初198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朋,男,汉族,1984年7月8日生,户籍地址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廊坊市广阳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廊坊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收费站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76178017C。
法定代表人:王浩震。
原告张朋与被告廊坊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冀1002民初19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廊坊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万元财产。原告张朋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万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阁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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