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收费站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华美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华美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美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美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