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民初198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7月8日生,户籍地址天津市武清区。
被申请人: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收费站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76178017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
31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廊坊市奥瑞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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