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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792民初126-2号
原告(反诉被告)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广州街四段130号。
法定代表人金璐。
委托代理人***,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锦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雨露街创业服务中心万米厂房30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原告撤回诉讼,被告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二、准许被告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8049元,减半收取1902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24.5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费21464元,减半收取107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32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蒋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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