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富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00427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告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广州街四段130号。
法定代表人金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锦州富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娘娘宫行政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富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富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160元,合计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