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方某某等47人与某某、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富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00371号
原告方东波等47人。
诉讼代表人方东波,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士英里85-2号,身份证号:210702195509171439。
被告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广州街四段130号。
法定代表人金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莹,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娘娘宫行政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锦州富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滨海新区娘娘宫行政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东波等47人诉被告**、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富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东波等47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95元,减半收取3348元,邮寄费2040元,合计5388元,由原告方东波等47人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俐
人民陪审员*倩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