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30人与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富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初字第00198号
原告***等30人。
诉讼代表人***,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诉讼代表人李俊林,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菡婷、白雪,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金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莹,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富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龙栖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莹,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等30人诉被告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富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至11月,以原告***为代表的49名农民工在被告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被告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的龙栖湾威尼斯水城建筑工地施工。项目部经理卢晓光虽然已经在工资表中签字确认农民工劳动报酬,但被告并没有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至今仍有30名农民工没有领到全额工资,虽经原告多次讨要,至今无果。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07400元;判令被告支付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暂定8000元。
本院认为,30名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其向本院提交的集团诉讼业务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上仅有14名原告签名,本院不能确定诉讼代表人已得到合法授权提起民事诉讼,故对于30名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等30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1元,免于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雪冬
代理审判员  高 博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苗苗
附:原告***等30人名单
原告***,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建业乡。
原告李俊林,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于立红,女,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杜丽,女,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何亚新,女,1981年4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刘兰华,女,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苏亮,男,1983年7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张伟,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崔少义,男,1960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赵春华,1973年5月6日生,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李久义,男,1959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邱明,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张国军,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刘红清,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陈风霞,女,1962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刘新军,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李秀兰,女,1967年10月6日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徐洪国,男,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高景纯,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窦洪露,男,1992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刘梦璇,女,1993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王宝荣,女,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谢阳阳,男,1991年10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谷申,男,1990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岳亮,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杨玉忠,男,1953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王春久,男,1948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姚玉良,男,1950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张俊祥,男,1953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