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1756号
原告:***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宋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全效,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富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赵中航。
被告:***,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住***。
被告:***引汉济渭(黑和治理)办公室,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韦晓刚,系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陕西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陕西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富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引汉济渭(黑和治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50元,由原告***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倪安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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