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404执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4民终4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1.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6万元(借款本金100万元的利息于2019年2月17日开始计算按月息2%计算至归还之日止)。2.承担案件受理费157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408元。案件执行过程中,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相关财产信息,现执行回案件款206216.81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边区
审 判 员 刘保祥
审 判 员 张 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