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终2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王瑜晨,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玉川,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孟某某,男,1988年5月20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王瑜晨,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瑜晨,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富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298。
法定代表人:赵中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原审第三人陕西富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42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730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国强
审判员 王丽丽
审判员 张作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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