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2民初897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告:***,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陕西省咸阳市泰都区。
被告:陕西富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会展路**新界14号楼1**7层107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富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