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云2301民初2272号
原告楚雄恒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福达钢构工程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楚雄恒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恒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恒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计397.50元,由原告楚雄恒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徐彦琼
人民陪审员 沈红梅
人民陪审员 马竹花
书 记 员 李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