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421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云南福达钢构工程门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景新路东段。工商注册号:530421100000338。组织机构代码:7098127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8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男,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再审申请人云南福达钢构工程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原江川县人民法院)(2015)江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云南福达钢构工程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在原审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于2016年8月12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云南福达钢构工程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福达钢构工程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